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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财政局处室:

  1.办公室(财税研究室)。负责机关的综合性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局财税科研工作规划、方案;负责对财政、税收改革与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市财税经济形势,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财税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地方财税发展规划;负责文稿起草、宣传、信息、文秘、督查、档案、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信访、网站管理、舆情管理、保密、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税收宣传、报刊发行等工作;负责财税年鉴、财税志编纂工作。

  2.政治处。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文化建设;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3.总预算局(挂预算处牌子)。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编制管理,负责市级复式预算编制;参与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省财政厅的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制定市级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负责市本级预备费管理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计划统筹安排管理;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赔偿金;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市对越城区、开发区及镇财政体制;负责市与越城区、开发区及镇财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市级财政分配政策;牵头审核、审定市本级部门预算;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指导相关业务处室做好归口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负责财政性资金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复式预算编制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编制和管理;负责与市国税局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工作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转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局(挂国库处牌子)。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县(市)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财政预算内、外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调度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和审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类,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5.财政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制定财政监督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管理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工作;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局内各处室(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6.综合处。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前期审核,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市本级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全市和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归口部门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单位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及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合省厅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和支出监督管理,负责土地出让金收入的预测、统计、分析;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研究制定住房、工资、物价改革政策;参与市本级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7.科文处。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市教育、科技(地震)、文化(含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计划生育、体育、广电、档案、地震等方面的部门单位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修订、解释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市级国有文化、广电、绍报集团等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参与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8.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与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含劳教企业)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负责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资产处置机构。

  9.行政政法处。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市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政法、军警、人防(民防)等方面的部门单位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修订、解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政法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及综合性开支标准、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负。

  10.社会保障处。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归口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管理;组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市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制定市本级养老、医疗、就业、优抚抚恤、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相关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1.农业处。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归口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市级新农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扶贫政策,管理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市级农口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灾资金、种粮补贴资金、农机具购置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牵头做好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续借和归还工作,组织编报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

  12.基层财政管理处(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指导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乡镇财政管理相关政策意见;拟订乡镇村有关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农业税收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企业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归口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负责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做好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工作;负责有关市级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市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负责市级粮油、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调查核实、推荐、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国有、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编报和分析;负责国家、省相关财政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

  14.外债金融处(挂融资协调处牌子)。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管理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落实有关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政性公共资源的汇总审核及上报;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提出政银合作相关意见;协助推介建设项目,协调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相关项目对接中的有关事宜;参与和配合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与金融研究协作会议的日常工作。

  15.经济建设处。协助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做好归口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和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会同发改部门参与全市投资政策和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负责做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和债务计划编制;负责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批市本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

  16.绩效管理处。参与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数据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及预算支出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重点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评价项目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调研、联动项目评价、政策绩效评价等其他工作;指导、督促预算部门(单位)设立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重点支出绩效目标和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重点支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人大、政协报告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有关情况。

  17.会计处。负责全市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制定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制定或审核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配合财政监督局做好会计监督和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18.政府采购监管处。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控购)各项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政府采购(控购)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按规定会同市公管办对招投标市场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现场监督,配合市公管办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并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进行考核;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及控购管理;负责做好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整理上报工作;配合财政监督局做好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19.财务总监室。组织实施派驻财务总监工作;负责制定财务总监工作制度;负责协调派驻财务总监开展财政监督工作;负责总结上报派驻项目单位财政监督工作情况;参与对派驻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研究提出项目单位财政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20.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牵头负责市本级财政、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和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牵头规范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财政、税收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工作;牵头负责财政、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会签,牵头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21.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管理对本部门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审核、发放证件工作;协调本部门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业务处室和其他部门在审批管理中的工作关系,通报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按照本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要求以及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审批项目窗口服务考评工作,规范项目服务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做好本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对集中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检查。

  22.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政治处承担。

  
二、市地方税务局处室:

  1.税政管理处。负责全市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收的政策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税政业务工作;负责分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调研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各种税种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点税种税源进行监控;调查分析各税种的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对企业减免税审核、审批;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的政策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税政业务工作;负责分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调研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各种税种操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点税种税源进行监控;调查分析各税种的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对企业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核、审批;负责涉外地方税收业务工作。

  2.规费管理局。贯彻和落实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负责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土地年租金;负责有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评估和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3.计划财务处。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税收收入计划,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下达市本级年度地方税收计划;统计、汇总市本级及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订、落实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执行、分析预测市本级及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全市和市本级重点企业的税收税源监控管理;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各项税务经费收支核算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管理;负责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4.征收管理处。组织贯彻执行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和市本级各项税收征管措施、办法;研究全市和市本级地方税征管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牵头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发票管理和个私集贸税收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的征管质量考核;负责市本级税务稽查选案;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5.纳税服务处。负责拟定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整体规划、有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评价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拟制和检查评价工作;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负责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和维权服务;负责纳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6.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局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拟订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相关需求、方案的论证。

  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分别与市财政局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1.稽查局。

  2.第一税务分局。

  3.第二税务分局。

    4.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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